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工和学生党支部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陕高教组〔2013〕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及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党内外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党支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着眼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以抓好党支部思想建设为根本,以推动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为载体,以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为重点,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党支部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在推动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不断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按灵活便捷、有利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有利于教职工和学生发展与成长的原则设置。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实验室、课题组等设置,也可按学科专业或教学科研团队设置。机关、后勤、直属等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

学生党支部一般以学院(部)、年级、专业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也可按学科团队、课题组等设置,由教师和研究生组成。要积极探索推进在学生社团、公寓等建立学生党支部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凡党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建立若干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

第六条 党支部的设置和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支部委员会内部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团结协作。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选好配强支部班子成员,特别是要选拔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过硬、师生信任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出现缺额的,应按程序及时增补。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

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

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也可由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有较高威信并有一年以上党龄的高年级学生党员担任。

第八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出色的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在岗位聘任、工作津贴、奖金发放等方面,应给予充分考虑;对优秀的学生党支部书记在评先、推优、免试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教育培训机制和考核体系。党支部书记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新任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上岗培训(以各分党委、党总支为主)。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把党支部书记履职尽责情况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调整不合格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离退休党的支部委员会要继续支持、关心、关注学校建设与发展,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积极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离退休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离退休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四)支持离退休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五)关心培训离退休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及时吸纳。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同行政负责人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尊重。提倡党支部书记与行政负责人交叉任职,确保党支部书记参与本单位(部门)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第四章 党员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严格党员发展程序,着力把广大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信念、纪律、宗旨教育和时事政策、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纪违法行为,充分调动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成为学习和工作的模范。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加强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以加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创新支部活动内容和方式,制订党员教育计划,深入开展党员主题教育活动,深化“党员目标承诺、党员示范岗、党员挂牌上岗、党员结对子”等主题实践活动,采取上党课、自学讨论、报告会、演讲会、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运用电教等现代化手段,以增强吸引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从了解人、关心人、团结人、激励人入手,凝聚党员、联系师生、服务群众、关注社会,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载体,搭建服务平台。要围绕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搞好服务,持续深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活动,不断强化教师党员的育人责任,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入党动机教育,在学生党员中开展“一个支部建好一个班、一名党员带好一个宿舍、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帮好一名同学”的“三个一工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大教育、转化和处置力度,对不遵守党章、不履行义务、不发挥作用的党员,及时作出处理。注重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对生活困难的党员特别是老党员,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关心照顾。严格党员请示汇报制度,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使每位党员都处在党组织的有效管理监督之下。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民主集中制

党支部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传达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党员发展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工作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阶段性工作。

(三)党小组会。每学期不少于6次。主要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支部各项决议的具体办法;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对党员的意见;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讨论。

(四)党课。党支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党课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所在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

党支部要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及时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一次关于党的基本知识、理论和形势政策的专题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学习活动可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观看视频、讨论交流等方式,要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力求实效。

第二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结合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以支部为单位,每学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改正,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大对党员的教育、转化和处置力度。对基本合格的党员要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请示汇报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动态,一般每季度一次,重要情况要随时汇报。

第六章 党支部建设目标

第二十五条学习型、创新型和服务型党支部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做到“五个好”:

(一)支部班子好。支部委员会能够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好。党员普遍具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宗旨意识,主动服务群众,在教学、科研、管理、学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广大师生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费交纳及时足额。

(三)工作机制好。党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组织活动有场所,党员服务有阵地,工作运行有序,党员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渠道通畅。

(四)工作业绩好。党支部能够充分履行工作职责,支部活动特点鲜明、充满活力、吸引力强,工作成绩显著,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

(五)群众反映好。党支部在群众中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党支部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的若干意见》(西科党发〔2004〕9号)同时废止。